一、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1、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再次提出鉴定请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医疗技术鉴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所做出的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根据,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等切身利益。因此,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是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在鉴定取证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双方及有关方面提供的证实材料,并从中找出疑问,抓住重点,将环境因素、人员因素、技术因素及病员因素等客观实际综合起来,全盘考虑,从而得到最接近客观实际的资料。
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
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
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既要保护病人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又要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坚持原则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医疗缺陷做出定性结论后,在坚持上述各项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环境因素、客观条件因素、人员技术水平及疾病的进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定,既不能夸大其辞,也不能避实就虚,推卸责任。
6、坚持医疗纠纷平等协商解决的原则。
7、坚持医疗纠纷经行政协调无效后依法裁决的原则。
事故规定的金额,如严惩差错在1000~1500元以下,一般差错在500元以下。
8、有争议的案例可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上级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委员会鉴定。
9、本着“先外后内”的原则,做好接待来访工作。对直接责任者要求写出检查,根据情节及态度给予公开批评,并规定按给予“补偿费”的10%作为经济处罚,以示教育。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之后,若是纠纷当事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委托市级、甚至是省级的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对首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半个月内,再次提交医学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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