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具体有哪些?
1、在重大误解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2、因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签订的合同;
3、因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签订的合同;
4、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合同的解除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合同的撤销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
3、合同解除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前已履行的部分也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受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的民事合同都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可撤销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区别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始至终都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有关部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合同的,需要提供受到胁迫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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