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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其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
在此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保证人配偶承担,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此笔债务中受益,事实上也没受益。
另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显为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2、夫妻为满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借的款;
3、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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