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时,担保人担保的,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
具有政治权利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程序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办程序主要有如下几个步骤:
这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当对处罚有异议,向办案单位书面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般在刚决定拘留,还没有执行前就提交,进了拘留所之后可能相对麻烦一些。
2、申请暂缓执行。
再写一个申请,说明实际困难,已经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状态,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交给办案单位。
这个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已经在执行拘留了,最好还是书面申请。
3、公安决定。
提交申请的时候,公安局会根据情况决定是不是同意。
如果不会发生什么社会危险性的话,公安局一般都会同意暂缓执行。
如果不同意的话,也会告诉你原因。
4、提供保证人。
提供的担保应该与案件没有牵连,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有一定的监管能力,他的责任就是监督被处罚人,避免出现逃避拘留的情况。
如果被拘留人逃跑,可以对保证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是裁决行政拘留的期限计算的。
保证金只是保证不逃避拘留,无论胜诉与否,只要不违背有关规定,是可以退还的。
6、后期的执行。
被暂缓行政拘留之后,是不是需要继续执行,是根据复议或者诉讼的结果来定的。
结果撤销拘留的,证明行政拘留的决定是错误的,就不需要再执行了;
如果结果还是维持,就还要继续执行拘留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行政拘留人申请暂缓执行的,担保人为暂缓执行担保时,需要的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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