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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抵押给个人的,需要的手续包括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屋抵押权实现方式
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
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2、变卖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房屋给个人为债务提供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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