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37天,满37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后应当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
2、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4、符合逮捕条件的,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三、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虽然刑事拘留最多拘留37天,但这并不意味着够了37天就代表已经接受过了刑事处罚,刑事拘留不具有任何的处罚性质,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发现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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