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法定性、具有强制性等。
1、具有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经过该法定的期限,将产生时效届满的后果。当然,与除斥期间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较,诉讼时效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2、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法律规范在遇有其所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将自然适用,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斥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7条对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作出了规定,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如果允许当事人就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其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它们对于时效期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时效的强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应当看到,强调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的强制性也有利于维护诉讼时效规则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可能需要法官对每项约定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判断,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任何人都不得协商变更。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虽然可以协商确定,但是不得塞合同之中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否则即使作出了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另外,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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