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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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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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哪些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有行使条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在同等条件下,即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标的物(即出卖的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

3.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侵犯有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同样也是无效的。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且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所有人侵犯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宣告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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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几种
1、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租赁的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近亲属的。3、出租人在告知了承租人自己会出售租赁的房屋后,在15日内承租人并未明确表示自己要购买的。4、善意第三人已经购买了租赁的房屋,同时也完成了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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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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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1浏览 2024-10-25
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主要有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此,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就上述情况而言,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因此,与承租人相比仍然更有优先性。而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也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就房屋的部分与整体而言,法律本身就是规定承租人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而对其他部分则没有优先购买权,故承租人的权利不能超出合同的范围。因此,如果将租赁部分单独出卖给承租人,对整体房屋其他部分出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租人对此部分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是对出租人实体权利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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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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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哪些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哪些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主要有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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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作出明确购买的表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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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在哪些情形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回复]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r/>(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br/>(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br/>(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这是规定了四种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定事由。<br/>(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br/>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确定的原则。因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所生的优先权,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而生,物权优先于债权,自然得出这个结论。这在理论上叫做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或者竞存,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br/>(二)房屋卖给出租人的近亲属<br/>出租人如果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于近亲属的亲情关系,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出租人的近亲属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这个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更优先,可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基于亲属关系发生的优先购买权,是不是一个新的优先购买权,产生这种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br/>(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br/>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对承租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承租人在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当然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15日是个不变期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必须在15日内表示态度,没有明确表示的,就视为放弃权利。<br/>(四)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br/>如果购买租赁房屋的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就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出于善意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知情,就是善意,构成善意取得,就即时取得所有权。承租人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即时取得的所有权。<br/>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这是好的,但如何确定损失,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无法操作。关键在于怎么去计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损失数额。我的想法是,可以按照产生优先购买权那个时候的房价是多少,受到侵害后的房价是多少,其差别可以算作损失。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参照一般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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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对于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0w+浏览2023-09-21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什么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什么?主要有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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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什么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下列情形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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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br/>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br/>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br/>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br/>第五十八条<br/>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br/>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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