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不一定会被吊销驾驶证,若是存在以下情形,驾驶证会被吊销。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5)饮酒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6)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7)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9)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1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2、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9种违法行为
(1)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
(2)把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
(3)把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
(4)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6)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7)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
(8)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9)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
1、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不一定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2、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
(2)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如果虽然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民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可以获得驾驶证,也只有出现法定情形之后,获得的驾驶证将会被吊销。至于驾驶员被认定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后,是否会被吊销驾驶证,需要依照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如果被吊销驾驶罪,有可能无法再次获得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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