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拆除归哪个部门管?
违建拆除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进行查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直接拆除,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京云拆迁团认为,为了防止安全隐患,对违章建筑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乡镇的人民政府等都有权强制拆除违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如何判断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
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因而,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在当地的社会,一旦发生有违章违法的建筑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的对此进行拆除,当然了,针对违章违法的建筑物首先是需要给对方一定的时间,要求对方自行的拆除,如果对方超过这个时间不拆除,那么就可以行政机关拆除,或者是委托其他机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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