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措施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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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责令改正"非行政处罚,仅为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指令。行政处罚执行需遵循合法性、公正公开原则,结合处罚与教育,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处罚权,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体现法治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措施吗

一、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这一措施实质上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它仅仅代表了政府部门在对违法者施加行政处罚时,所发出的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指令。就行政处罚执行的基础规则来说,需要注重以下五大要点:

首先,行政处罚执行的合法性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意味着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个体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规定,必须公诸于众。一旦这些规定未被广泛知晓和认可,便不能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公正、公开乃是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制定,还是其具体实施,都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公开透明。

再者,加强处罚与教育之间的融合,是行使行政处罚执行权的必备要求之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就要采取“惩罚+教育”的双重手段,让广大公众以及各种法律实体在意识形态层面深刻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及危害性。

在此基础上,设定和运用行政处罚执行权需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其对应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保持高度一致。

最后,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还强调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利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所拥有的陈述权和辩护权都应该得到保障。实践中,行政机构必须充分聆听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他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仔细核实。如果这些证据得以证实,那么行政机关则应对其予以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能给予超过两次的罚款数额。这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同时也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现行法制规定,责令改正这一措施并不包含在强制执行的范畴之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责令改正实质上是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向违纪方发布的一道作为指令,它本身并非惩罚性的决定,而更倾向于敦促违纪方履行法定职责,终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消除既有的负面影响,使原状得以恢复如初。

其次,行政机构在寻求司法途径执行自己的行政行为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能够由人民法院执行;

(2)该行政行为已正式生效且包含有明确执行内容;

(3)申请人需为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或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相关组织;

(4)被申请人应为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债务责任人;

(5)被申请人若未能遵从上述权限内确定的执行期限,或者行政机构已在法定告知的期限内催告仍未能如数履行;

(6)申请人则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申请。

因此,必须指出的是,责令改正毕竟缺乏明确的可执行内容,也无法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故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责令改正"这一措施实质上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它仅仅代表了政府部门在对违法者施加行政处罚时,所发出的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指令。就行政处罚执行的基础规则来说,需要注重以下五大要点:

首先,行政处罚执行的合法性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意味着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个体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规定,必须公诸于众。一旦这些规定未被广泛知晓和认可,便不能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公正、公开乃是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制定,还是其具体实施,都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公开透明。

再者,加强处罚与教育之间的融合,是行使行政处罚执行权的必备要求之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就要采取“惩罚+教育”的双重手段,让广大公众以及各种法律实体在意识形态层面深刻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及危害性。

在此基础上,设定和运用行政处罚执行权需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其对应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保持高度一致。

最后,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还强调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利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所拥有的陈述权和辩护权都应该得到保障。实践中,行政机构必须充分聆听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他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仔细核实。如果这些证据得以证实,那么行政机关则应对其予以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能给予超过两次的罚款数额。这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同时也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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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时强制在情况紧急时使用,如交通警察对横行马路的醉酒者予以强制约束,在紧急情况下强制截断交通,发生传染病时,建立区、强行检查生活场所,征用设施。物质等。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则没有紧急性的要求,如查封财产及相对人在银行的帐户,强行许可等。

二,即时强制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行政程序,但二者在行政行为实施时所经过的具体过程和步骤有所不同。即时强制在实施过程中不附任何实施条件,也不规定具体期限,以达到目的为限度,一旦实施,当即生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则要依照一定的程序,如需要受领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将行政措施送达或告知相对人受领后,行政措施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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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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