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假释可以减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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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犯罪分子假释可以减刑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犯罪分子假释可以减刑吗?

一、犯罪分子假释可以减刑吗?

1、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2、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减刑与假释有哪些区别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法律惩罚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对于那些还未进行犯罪行为但心怀不轨的人予以震慑保护社会和国家的稳定,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制度都是为了引导更多罪犯改过自新的手段不是用来逃避刑罚的,如果对于这个问题还有更多疑问的可以咨询专业相关方面的律师

并不是判刑后就必须只能按宣判的处罚时间来服刑,如果自己想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出狱,那么根据实际的判处时间可以积极争取减刑,这样可以让自己尽早释放出去,当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假释期间如果再犯罪的话就会撤销假释。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犯罪分子假释可以减刑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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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犯罪分子假释会减刑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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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分子不能申请假释
犯罪分子不能申请假释的如下: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仅适用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服刑满二分之一,无期徒刑服刑满13年,可以申请假释。
10浏览 2024-10-24
犯罪分子假释可以减刑吗?
一般情况下假释后是不可以减刑的,减刑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达到了对应的减刑要求才能减刑的,而假释后犯罪嫌疑人相当于已经释放,所以不符合对应的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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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有什么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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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犯罪分子能假释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17浏览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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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能假释吗
1、看具体情况,须犯罪人有悔改之意,且不再有犯罪危险性,所以假释担保人条件要不要求必须是公务员。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法定刑期后,确有悔改之意,不具备再次犯罪的危险,就可以对该犯罪人适用假释。
25浏览 2024-10-04
什么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下文中,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什么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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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分子可以宣告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的具体适用条件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37浏览 2024-10-03
我朋友现在就是因为他得了无期徒刑吗但是他在里面表现良好所以解寻找释放出来了,减刑假释同过检察院吗?减刑假释后又犯罪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br/>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r/>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br/>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br/>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br/>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br/>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br/>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br/>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br/>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br/>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br/>(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br/>(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br/>(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br/>(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br/>(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br/>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br/>(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br/>(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br/>(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br/>(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br/>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br/>第十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br/>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br/>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br/>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br/>第十三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br/>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br/>第十四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br/>第十五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br/>(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br/>(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br/>(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br/>(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br/>(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br/>(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br/>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br/>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br/>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br/>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br/>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br/>第四章附则<br/>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br/>第十九条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br/>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第二十一条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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