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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第一次鉴定结束后,如果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有异议不服的,并能提出合法的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或者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的,申请人应向办案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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