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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权,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法定情形分别有:不可抗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的,应当对造成中止的事由加以排除,排除后行政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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