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法律文书”是指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的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地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马上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应将罪犯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属。
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因犯罪性质、刑种、刑期及犯罪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在当代的社会,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应该是考虑到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还有就是具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情节并不是特别的严重的情况之下,将会按照拘役来进行处罚,一般是6个月以下一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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