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2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一键咨询
  • 164****80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3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7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0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3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3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3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0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4****88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3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2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5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4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8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宅基地·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10w+浏览2024-02-24
在我国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规定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律师回复]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根据其上述特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br/>首先,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br/>其次,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遗产,法律上不可以继承。
5.4k浏览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
10w+浏览2024-10-10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有什么
10w+浏览2023-09-24
农村宅基地特殊性
10w+浏览2024-10-28
宅基地使用权有怎样的特殊性
10w+浏览2024-11-07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宅基地 >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泰州135****7344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81****426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6****9706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