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对于我国公民来说,即使是遇到了境外人员威胁自己的情形,也不得为对方实施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而是可以选择将威胁自己的境外人员的信息告知国家机关,这是由于任何的故意为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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