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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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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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人事争议举证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人事争议举证责任

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诚实举证。

3、在履行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引起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7、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8、依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9、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10、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举证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劳动人事争议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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