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4、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以天、月来计算,在于短时间内可以见几次等等。
探望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孩子的探望权,对于自愿放弃探望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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