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应注意两点: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红利的人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二、如何理解聚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赌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具体赌博罪共犯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主观上已经存在与赌博犯罪分子沟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直接促使了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是赌博犯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而,构成赌博罪的共犯。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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