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怎么样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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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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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怎么样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怎么样办

一、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怎么样办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车子被撞对方全责怎么样理赔误工费交通费

车被撞对方全责,如果产生合理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也可以要求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该进行赔偿,而其中的财产损失就包含了交通费和误工费。

所以,如果因交通事故而产生了交通费和误工费的,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要求责任方予付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误工费怎么算

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的,赔偿的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具体的误工时间则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怎么样办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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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如何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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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
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对方全责,当事人因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可要求对方提供替代车辆或支付交通费、停运费等赔偿。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浏览 2024-09-13
如何解决保全失误?保全失误有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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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
10w+浏览2024-02-28
车辆追尾我全责对方要我赔误工费合理吗
当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负全责时,被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合法的。被害人需向用人单位提供详细情况,并请求开具误工证明。误工期限通常依据医疗机构的医嘱确定,住院及休息建议时间为主要内容。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参考其他证据如单位提供的误工证明等,合理确定误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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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全责,当事人因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替代车辆或支付交通费用、停运费用等赔偿。
28浏览 2024-09-16
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办
10w+浏览2024-09-24
车辆追尾我全责对方要我赔误工费合理吗
当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负全责时,被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合法的。被害人需向用人单位提供详细情况,并请求开具误工证明。误工期限通常依据医疗机构的医嘱确定,住院及休息建议时间为主要内容。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参考其他证据如单位提供的误工证明等,合理确定误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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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如何办?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4浏览 2024-10-07
保全中保全失误的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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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怎么办
10w+浏览2024-02-22
对方全责拒不赔偿,我修车耽误时间有误工费吗
车祸非经济损失方面,无职业受害者通常不需误工费补偿。但若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则有权要求误工费赔偿。赔偿义务人还需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及营养补贴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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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责对方车要误工费如何办?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7浏览 2024-10-10
保全保全错误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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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我修车误工费怎么赔
10w+浏览2024-10-26
对方全责我如何要求赔付误工费车损费
在车辆遭受对方全责撞击后,如产生合理的交通和误工费用,有权提出索赔。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人力和财物损失,如交通费和误工费。因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支出,可依据实际损失向责任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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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耽误我用车怎么赔偿
12浏览 2025-02-18
保全中保全错误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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