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怎样写对女方有利
对女方有利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写明以下事项:
2、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3、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妥当的安排;
4、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可以约定女方多分一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对方反悔怎么处理
协议中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内容,从发给离婚证后就生效了。登记离婚的法律后果已经确立了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对方反悔,反悔无效。但针对财产权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靠起诉来维权。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夫妻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协议怎样写对女方有利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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