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应怎样处理
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原配偶再婚的除外。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涉外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涉外协议离婚,一种是涉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流程如下:
1.双方共同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3.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双方未反悔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离婚时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怎样办
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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