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违反探望权男方可不可以抚养权强制执行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男方不给抚养费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索子女抚养费,如果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子女抚养费。
法院判决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如对方再不主动履行,可依据此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起诉离婚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根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条款,向另一方追索子女抚养费;
如果不成,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给付孩子抚养费,当然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追索子女抚养费。
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注意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女方不给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不让其行使探望权
女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不可以不让她看孩子。因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其不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其该权利。
除非女方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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