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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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一、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中外合作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属于中国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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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br/>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br/>(1)对外担保<br/>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br/>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br/>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br/>第四章<br/>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br/>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br/>(2)对外担保当事人<br/>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br/>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br/>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br/>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br/>(1)当事人是否适格<br/>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br/>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br/>(一)对外反担保 <br/>(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br/>(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br/>(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br/>(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br/>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br/>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br/>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br/>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br/>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br/>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br/>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br/>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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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往国外的,不需要交纳税款。<br/>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资,一般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没有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按照规定方法抵免企业所得税。<br/>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其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工作的期限(以下简称:居住工作期限)长短,决定其工资薪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对于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超过183日,但不超过1年的个人,—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机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居住工作期限满1年,但不满5年的个人,—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机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不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4。居住工作期限满5年的个人,—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在上述规定中: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3。居住期限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度,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对于临时离境的,不扣除临时离境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4。居住期限满1年以上的是指,在该期限内的每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因此,对驻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该人员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与一般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一样,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你公司)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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