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认定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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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认定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重大医疗过失认定是如何的

一、重大医疗过失认定是如何的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通常有下面三种: 

1.医生在手术中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包括: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什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重大医疗过失认定是如何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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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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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br/>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r/>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r/>(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br/>(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br/>(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br/>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br/>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br/>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br/>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br/>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br/>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br/>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br/>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br/>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br/>  <br/>(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br/>  <br/>(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br/>  <br/>(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br/>(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br/>(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br/>(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br/>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br/>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br/>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br/>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br/>  <br/>(一)医疗机构名称<br/>  <br/>(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r/>  <br/>(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br/>  <br/>(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br/>  <br/>(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br/>  <br/>(六)患方的要求<br/>(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br/>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br/>  <br/>(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br/>  <br/>(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br/>  <br/>(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br/>  <br/>(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br/>  <br/>(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br/>  <br/>(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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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出了医疗事故,我想咨询一下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和规定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br/>第一条 <br/>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br/>第二条 <br/>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br/>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br/>第三条 <br/>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br/>(一)医疗机构名称; <br/>(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 专业、 职务和/或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r/>(三)患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br/>(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br/>(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br/>(六)患方的要求; <br/>(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br/>第四条 <br/>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br/>(一)医疗机构名称; <br/>(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br/>(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br/>第五条 <br/>医疗事故争议未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br/>(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br/>(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br/>(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br/>(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br/>(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 行政处理建议; <br/>(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br/>第六条 <br/>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br/>(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br/>(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br/>(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br/>(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br/>(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br/>(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br/>(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br/>第七条 <br/>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br/>(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br/>(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br/>(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br/>(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br/>(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br/>(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br/>第八条 <br/>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略〕);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br/>(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br/>(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br/>(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br/>(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 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br/>(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br/>(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br/>(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br/>(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br/>(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br/>第九条 <br/>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br/>第十条 <br/>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br/>第十一条 <br/>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br/>第十二条 <br/>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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