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累犯。
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既然是刑罚不再执行,就不应当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也不属于赦免的范围,故不成立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第七十六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期内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缓刑期内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是累犯吗
不是累犯。如果缓刑期间犯新罪的话,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且对于新罪,是要进行数罪并罚的。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缓刑考验期内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因此不算累犯。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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