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但有下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同时,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或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而且要记载该发起人或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可以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来记名。
股东权利有:
1、股东身份权,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
有限公司出资形式有两种:
(1)以货币财产出资。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即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作价出资。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缴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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