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汽车保险赔吗
自然灾害导致的汽车损失通常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汽车保险来获得赔偿。汽车保险种类中,尤其是车损险(车辆损失险),通常覆盖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这些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海啸等。
当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或车辆的实际损失。
但是,也有几种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付:
地震:很多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中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因为地震造成的风险通常较高,赔偿金额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
战争和恐怖活动:这些情况通常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车辆未通过年检:如果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进行规定的年检,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
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如果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拒绝赔付。
车辆本身故障导致的事故:如车辆故障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即使是在自然灾害中,如果故障本身是由于车辆维护不当或老化导致的,保险公司也可能不予赔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赔自己的车损吗
不赔。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被保险车主投保后,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汽车保险赔付
一、汽车保险理赔范围购买不同的车险,理赔的范围是不一样的:1、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2、车辆损失保险:在单方事故中,投保人的车辆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车上人员保险: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各种意外事件造成车上司机或乘客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全车盗抢保险:车辆因被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车身划痕保险:无明显碰撞痕迹时,车辆外观出现各种划痕时保险公司做出赔偿;6、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无明显碰撞痕迹时,各玻璃出现单独损坏时保险公司做出赔偿;7、不计免赔特约条
款:以上商业保险部分,保险公司为避免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设定保险赔偿限额,最高赔偿实际损失的80%,如投保本不计免赔后,可获得全部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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