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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事件与家长的监护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家长是不能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的,与家长是否履行了监护责任没有直接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儿童意外事件与家长的监护责任的直接关系是什么
相较于幼儿意外事故和养育人监护职责间的紧密联系,可以明确指出两者并无直接关联性。
所谓“意外事件”,乃指当事人之行为虽已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却并非出于其故意或是失误,而仅仅是由于出乎意料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情况。
因此,尽管家长作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他们无法预知可能出现的事件,也就无法据此判断自身是否已经尽到了有效的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意外事故与父母监管责任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所谓“意外事故”,即行为在客观事实上虽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然而却并非行为者的故意或过失之举,而是源于不可预测、无法防范的原因所引发的现象。因此,作为父母,他们往往无法预知此类事件的发生,因而与父母是否有效履行监管责任也并未形成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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