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该由谁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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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建议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协商无果时,可寻求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调解。 若调解仍不成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律确认并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也可考虑利用人民调解等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 在处理过程中,务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30天内提交民事诉讼,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该由谁处理

一、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该由谁处理

关于宅基地使用纠纷,我们建议您可以采用以下步骤来解决:

首要步骤是积极沟通协商:

尽可能以友善、平和的态度进行对话,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共赢。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请第三方出面调解:

比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他们会尽力从中调停帮助你们解决矛盾。

另外,如果调解也没有效果,您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行政调解的结果不满意的话,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这个阶段,你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确认,并且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以上路径都行不通,您还可以试试找其他非正式途径解决:

例如,利用人民调解这种方式,也许这更适用于某些独特案例的宅基地使用纠纷处理。

总的来说,遇到宅基地使用纠纷,我们倡导您先尝试进行协商解决,而后再考虑行政调解或者诉讼手段,同时,您还有权利在法定时间段内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二、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才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是有效的:

1、受让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

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该由谁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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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人内容<br/>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br/>(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br/>(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br/>(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br/>(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br/>使用权<br/>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br/>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br/>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br/>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br/>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br/>使用管理<br/>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br/>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br/>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br/>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br/>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br/>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变动条例<br/>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br/>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br/>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br/>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3]<br/>《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br/>第<br/>一,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br/>第<br/>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br/>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br/>第<br/>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br/>第<br/>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br/>第<br/>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br/>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br/>变更登记<br/>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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