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关于土地上所存在的附属物,通常因地域和文化而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青苗(如谷类作物)、树木、鱼塘、坟墓以及机井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地上构筑物以及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城市基础设施虽然也是土地的构成部分之一,但在房地产法规中,房屋则被视为具有独立性质的土地定着物,因此并不包括在土地附属物之内。
另外,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记载的、与主建筑物相对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例如附属于住宅房屋的门面房、杂物房、厨房、厕所、走廊、庭院、占地拆迁、公有住房内未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等。
此类附属物皆为合法拥有权属证明,或者虽无权属证明却并非需要计租的部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如何办
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的,被侵占人可以与侵占人直接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土地;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可以申请政府介入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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