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第七十八条释义是什么
第七十八条解读未经相关授权而擅自批准征收或使用土地的行为,无论其是属于哪个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非法的行为。
即便是超越了现有的审批权限进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没有依照土地利用主导规划所确立的用途来进行用地批准的,又或是在违背法律程序进行占用或征收土地批准的情况下,其相应的批准文件也都是无效的。
对于所有这些类型的违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我们都应该坚决予以打击,并严肃对待,同时将对该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下属打造成罪责,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此外,非法批准和使用的土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如若涉及到任何相关当事人拒绝归还这些土地的行为,则应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最后,我们也要明确指出:
任何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一旦给了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土地法第四十五条
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内容是: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个条款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于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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