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聊天记录起诉有效吗
若拥有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那么便具备了通过法律手段主张并追回欠款的资格。
如若是因为债权人追偿欠款未果,此时即可携带身份证件以及正式起诉状前去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尽管仅基于微信聊天记录未必足够,但只要其符合相关的起诉标准,便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需因为无直接证据而放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庭审环节中,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话,就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
作为有效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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