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恶意透支标准
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概述如下:
首先,立案标准为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此项涵盖范围广泛,甚至包括持卡人超出透支额度或期限,经发卡行发送至少两次有效催收消息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予以还款的状况。
其次,重要的恶意透支行为定义为:
持卡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透支额度或期限的限制,并在经发卡行发出的两次有效催收信息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
在此过程中,请注意数额仅仅涉及到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未归还的真实透支本金,并不包括利息、利息累积、滞纳金、手续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
再次,量刑标准将依据欠款数额进行区分:
若欠款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持卡人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有罚款的附加惩罚;
倘若欠款在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需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伴随罚款;
至于欠款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者,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依然伴随着罚款的处罚。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若是在法院正式受理起诉或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持卡人选择全部清偿所欠款项或是有其它情节较轻的来龙去脉出现,是有可能免予起诉的。
但是对于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而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士而言,上述条件将不适用。
最后,参考宽严适当的刑事政策,如果在法院尚未最终做出判决或公安机关尚未正式立案的阶段,持卡人主动偿还了所有的透支款息,那么将有机会得到从轻处理或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待遇。《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恶意拖欠是否会坐牢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信用卡恶意透支标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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