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买预售房产遭遇延迟交房的情况,买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违约索赔。
若经过多次敦促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在三个月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交房,则买家可选择解除原购房协议,同时向对方索取相应的损失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与买家签订的合同条款,确保所出售的商品房在约定的期限内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如若未能按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出卖方或买方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其义务,包括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支付购房款项等情形,此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原购房协议,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期房延期交房如何赔偿
期房延期交房的赔偿标准是:
1.期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比例进行赔偿;
2.期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已交房款总额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超期的时间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期房延期交房如何办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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