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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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协议内容上存在分歧时,被拆迁方可以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裁决。若对裁决结果不满,被拆迁方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个月内,就拆迁补偿问题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追求公正解决。这一流程确保了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其提供了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关于拆迁补偿协议方面所产生的纠纷,严格意义上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拆迁方与被拆迁者之间就协议内容发生分歧时,被拆迁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行政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若对于裁决结果无法认同,那么他们有权利在接到裁决文书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就此进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问题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公正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拆迁补偿协议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吗

拆迁补偿协议行政诉讼只要符合诉讼条件的,法院受理。不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是会受理的。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如下: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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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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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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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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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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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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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补偿协议不是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那么并不是属于行政诉讼。所以究竟是不是行政诉讼,还是根据具体的纠纷的内容来做出不同的确定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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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如果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 应该经政府常 务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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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偿的法律依据。 有关征收补偿规定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第 17条至第 26条中,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补偿原则。第 17条规 定了补偿的范围, 包括房屋价值补偿; 搬迁、 临时安置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 18条规定了住房保障,如果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措施的,可以优先享 受保障措施。第 19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原则是不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对 评估结果有异议, 可以申请复估, 对复估仍然不服的, 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 20条规定了评估机构的选择,
首先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其次是多数决定、 抽签等方式选择。第 21条规定了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 权调换,要求在原来地点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必须符合,一是旧城区改造 ,二是 必须是个人住宅,三是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第 22条规定了应向被征收人 支付搬迁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或者提供周转房。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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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 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第 26条第 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 偿决定不, 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选择行政复议的,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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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期限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第 28条规定, 行政复议要对行政 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具体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 证据; 适用的法律依据;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 也就是说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是否符合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 8条至第 13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和第 17条至第 26条规定的补偿决定的全部内容。另外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上述第九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的内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条的规 定申请公开有关房屋征收和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
2、行政诉讼。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 12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第 46条规 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和补
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 6个月。第 70条规 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的是:主要证据;适用法律、法规; 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在房 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中, 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集中在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8条至第 13条关于征收的规定和第 17条至第 26条关于补偿的规定。这些内容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应在实体上合法、 程序合法及不应存在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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