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出纳吗
原则上是不可行的。
依据《会计工作规范》条例,行政单位的领导者的直属亲属不得被任命为该组织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管理者。
同时,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会计管理者的直系亲属也禁止出任本单位中的出纳岗位。
我们所要避免的直系亲属包括:
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层面的亲密关系。
依照《会计工作规范》规定,如果会计职员进行职位调整或因为某些原因离开现职,他们必须确保自己掌管的所有会计工作全部顺利地移交给后续接手的人员。
在这些交接工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之前,禁止随意调离或者离职。
随后之人应当努力、认真地接手原有的工作,并持续推进尚未完成的任务TVC`。
此外,按照《会计工作规范》细则,会计职员进行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现场予以监督。
对于一般的会计职员,则需要由其所在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来承担这个职责;而对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岗位调换,则需要由单位领导亲自进行监督,条件许可的话,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派代表一同参加监督过程。
《会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单位负责人是否是法人
单位负责人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出纳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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