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婚时所涉及到的彩礼款项能否如数退还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难以完全返还的。
当一方提出向另一方索回彩礼时,返还的金额不得超过彩礼总金额的三成。
若是由于支付彩礼的一方导致了婚姻破裂或者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流产后,则可以在返还金额不超过彩礼总金额三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百分之五至二十的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当事双方要求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的彩礼,只要经查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就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一种是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次便是尽管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真正意义上共度生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男方主动退婚的话可以拿回多少彩礼
彩礼表现为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金钱或礼品;另一方以同意缔结婚姻为前提,接受对方赠送的金钱或礼品。法律对于退彩礼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是,第(二)、(三)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男方主动退婚能拿回多少彩礼”,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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