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怎样会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不符合保单的承保范围,即所谓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许多人在面临损失时并未完全理解他们所拥有的保单的保险责任,因此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然而最终却遭到拒绝。
其次,存在不如实告知和申报的情况。据行业内部人士透露,现如今80%以上的拒赔案件都源于此因素。
再次,他人代替被保险人签署了保险文件。这一现象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由亲属、好友、同事(特别是团体保险中)或者保险代理人为被保险人代为填写保单。但不论出于哪种原因,在投保环节就出现代签名的行为肯定是不合规范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坚决不予赔偿。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观察期内患病。在一些涉及医疗费用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进行投保,同时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通常会设定一个等待期(观察期)。如果保险事故是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有些人可能会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以此来获取高额的保险金。近年来,这类试图通过“杀害妻子”、“自杀”、“杀害子女”等手段获取巨额保险金的事件频繁见于媒体报道之中。许多人为了得到保险金,不惜以牺牲自己或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保险公司怎么索赔
专业律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方式: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怎样会拒赔”,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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