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谁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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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地是被告的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社会保险纠纷谁管辖

一、社会保险纠纷谁管辖

关于保险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该案件应交由被告居住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涉及到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此类诉讼须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二、社会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1、行政处理方式,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清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司法救济方式,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执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使社会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社会保险纠纷谁管辖”,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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