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贷款没还完,可以加儿媳名字吗
在此,我们必须指出,银行方面并不赞成为尚未偿清现有住房抵押贷款的房产添加新的所有权人姓名。
这种做法的主要考量在于,在购房者未能偿还全部贷款的状况下,房产添加新的所有人名下,实质等于改变了原来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身份。
随之而来的,便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打乱,对于提供资金的银行而言,这样的变化无疑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潜在风险。
考虑到未来可能会出现的纠纷与责任划分问题,银行不愿承担由于信用违诺而导致的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银行而言,此类行为其实更像是一种服务性业务,因其自身并无直接经济效益可言,因此许多银行表现出缺乏推动此项业务的动力。
实际上,要完成房产的变更登记,只是在文件处理及流程手续方面略显繁琐复杂,相当于再次进行银行贷款申请流程,耗费时间和精力重新走一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三)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房产贷款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产贷款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这一问题,解答如下:《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贷款没还完,可以加儿媳名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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