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前科的人去到哪里都要被派出所登记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公安执法部门对于曾经犯过罪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实施信息收集工作时,被搜集者是否享有拒绝的权利似乎没有具体详尽的法令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一般而言,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构的信息采集工作。尤其在办理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来进行信息采集。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六)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
二、有前科的人判刑会加重吗
对于曾受过前科拘役或罪犯的判刑情况,需进行详尽而细致的深入剖析,才能得出贴切和确切的结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旦被判定有了前科纪录,那么在其首次犯罪获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并释放出狱之后的五年时间内再度触犯刑法,且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行为将被视为累犯性质,这就是所谓的“五年追诉期”。
在此基础上,无论罪犯所实施的是何种类型的犯罪活动,他所面临的第二次判刑刑度都会在原有标准之上进一步加重,一般来说,添加的刑期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若罪犯在摆脱禁锢的五年岁月之后再次犯罪,那么他所面临的刑罚则不能再被视为累犯范畴,而仅仅被归结为前科记录,不会受到额外的惩罚,也就意味着加刑措施已经失效。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前科的人去到哪里都要被派出所登记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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