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前科的人去到哪里都要被派出所登记吗
前科人员是否必须接受派出所的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公安执法部门对于曾经犯过罪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实施信息收集工作时,被搜集者是否享有拒绝的权利似乎没有具体详尽的法令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一般而言,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构的信息采集工作。尤其在办理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来进行信息采集。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六)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
具有前科劣迹者倘若再度触犯法律,若被判定为累犯,极有可能被施以更为严厉的制裁。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包括已经服刑期满或得到赦免后的,如果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再次犯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他们将面临另一个性质不同的“累犯”的问题。
对于这样的累犯,我们必须对其加重惩罚的力度。《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有前科的人故意犯罪怎么判
对于曾有前科者而言,若其蓄意实施新的违法行为,那么在量刑方面就将会受到累犯制度的制约。换言之,若该罪犯先前所犯之罪系有期徒刑之上的严重刑事事例,并且在其服完或得以豁免刑罚之后的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行,则可视为累犯,依法需要加重惩罚并不得适用缓刑及假释。然而,若是其并非累犯,并且仅单纯存在前科记录,法官也会在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一事实,将其视为酌定从重量刑的情节加以权衡。在此基础上,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总的来说,曾有前科的经历无疑会加大其再次故意犯罪而遭受严厉制裁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安执法部门对曾犯罪或有不良记录者进行信息收集时,被搜集者拒绝权无具体规定。但公众应配合公安信息采集工作,尤其在刑事或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采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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