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在拘留所中的人员被释放时,应由拘留所向其家属发出通知,以便前往拘留所接回当事人。若被处罚者本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信息或出现其他不能进行告知的特殊状况,公安机关有权无须通知家属,但必须在具体决定文件中明确记载通知过程的缺失情况。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二、拘留所放人必须去接吗
依照常理来说,被拘留在拘留所中的人士在拘留期结束后,拘留所将有必要严格审核他们的身份,仔细检验相关的法律文书,随后会发放一张解除了拘留的证书,准时地解除拘留手续。
首先提到的是,当被拘留人员在解除拘留的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时候,拘留所应该向负责办案的单位移交给即将释放的被拘留人员:
第一,就像是依照法规程序被决定要驱离出境、派送到国外或是执行驱赶出境、服从回国的规定;
第三,按照规定被决定要进行社区戒毒、强制与外界隔绝并接受监管的戒毒方法;
第四,依据相关规定被决定采用强制性的教育矫正方法。
当被拘留人从拘留所里正式与外界恢复接触、获得自由的时刻,拘留所的警务人员会严格检测他们的人身以及随身所携带的物品,同时还要归还那些在拘留期间由我们替他们保管的财务。
在这个过程中,负责押送的警务人员也会认真在被拘留人的记录表上填写被拘留者出狱的原因、具体到达的时间以及他们将前往的方向,签名确认,同时也会将这些数据输入拘留所的管理信息系统之中便于日后追踪查询。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拘留所放人会不会通知家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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