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谁所有
承担承租人因拆迁而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之补偿金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为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涉及到国有土地的征用问题时,法律规定的补偿内容应包括被征用房屋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以及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性安置所需支出的费用,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给承租人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应补偿。因此,承租人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负责拆迁事宜的相关方面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停产后的营业损失所享受到的补偿,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首先,依据被征收的房屋整体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核算;
其次,以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基础,计算适用的补偿额度;
最后,按照经营收益、利润率等关键性财务指标,确立相应的补偿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市、县级别的政府部门需针对各类情况,精细地制定出具体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从而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相关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谁所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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