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若劳动者受到了行政处罚,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无权因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遭受行政处罚是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有权由于劳动者遭受到行政处罚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当员工因触犯刑法或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遭受法律制裁之际,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解除处理。
其中所提及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受指控的员工已经触犯了国家现行的刑法法规,这是触发刑事诉讼及后果的必要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遭遇行政拘留期间,员工其实并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其自身行为并不足以为其带来刑事犯罪指控。
因此,员工在行政拘留阶段并非符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
然而,若用人单位将行政拘留纳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在这样的情境之下,若该员工实际面临行政拘留处境,则可直接援引“严重违章”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方具有法定权利与义务,对此类违纪违规员工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被行政处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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