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仅仅涉及贷款人自身的部分个人信息变动,例如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电话号码等的更新,您只需前往原始银行房贷业务部门提交相关更改申请即可实现此类信息的变更;
2、
然而,若您想要变更贷款人的主体身份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例如由于离婚财产分配、原有所有权人离世导致的继承、乃至有意售予他人等各类情形所引发的变动,那么在此类情况下,您将无法直接进行变更操作,而必须
首先偿还银行的所有贷款,然后才能进行房产过户交易手续的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离婚后贷款房产怎么分配
首先,对于在婚前发生的按揭贷款行为,若此项交易乃是由双方共同投入资金完成,且最终所购买的房屋归落在双方当事人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便被视为双方夫妇之间的共同财产。
当面临离婚问题时,无论投资情况如何,在此类房产价值增加的部分,均无需过多纠结于资金来源,将会平均分配给双方。
其次,再来看婚前一方独自承担的按揭贷款情形。
假设在缔结婚姻之前,已经有一方预先支付好了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样所购得的房屋便自动归属到其本人的名下。
倘若婚后该家庭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去清偿剩余的贷款,根据现今司法实践中的观点,这种情况下所购置的房产仍然被默认为个人所有的财富,然而,夫妻双方在共同还债过程中所付出的款项及其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平分;
至于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部分,这将被划定为财产所有权登记人那一方的个人负债。
此类情况下,由于使用的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作为贷款担保,所以在婚姻关系解体之时,相关房产理所当然地被视作双方的共同资产,并且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对此房产进行平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贷款的房子如何变更贷款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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