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所涉及的债务问题,若债务属于夫或妻的共同债务的话,则应对此债务首先由夫妻共有之财产进行清偿。
同时,在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承受该债务或者财产已被各自主张为单独持有时,应按照双方各自所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偿付,其中各自财产偿还比例以协议方式优先确定;
如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则将交由法院裁定并作出最终判决。
另一方面,如债务系某一方之个人债务,则仅需由该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当如何公证
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活动中,以下步骤是进行此类公证所需遵循的严格程序:
首先,要求进行公证的相关方需向其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事件发生地点或者实践过程中所产生影响和后果的地方的主管公证部门递交公证请求书,同时需配套提供公证所必需的各种必要材料;
其次,公证处将会对已提出的公证事宜及其所附带的公证材料进行严谨细致的核实与审查工作;
最后,当所有公证事项及有关材料均被证明真实无误且合法合规之时,公证处将依法颁发公证文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后债务怎么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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