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您不能要求夫妻双方对其财产进行分配。
因为这笔债务是在他们结婚之后才产生的,理应被视为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并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然而,如果提前有过特殊的书面协议或规定予以规定则另当别论。
作为债权人,您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向夫妻二人提出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权益。
在此过程中,您还可以向法庭申请冻结和保全这对夫妇的共有财产——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相关条款,控股股东或董事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合适的清算小组并开展清算工作,造成了公司资产的严重贬值、流失、毁损乃至消失。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主张过错方在所遭受的损失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赔偿责任,对此项请求,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给予支持认可。
对于那些因疏忽或不作为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所有财务记录以及重要文件等均遭丢失,致使清算工作无从展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其应对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就以上两种情况,若实际控制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种申诉同样会受到法院依法保护与支持。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条文,对于已经完成法定程序并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之前的主体地位依然有效,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但如果有关该企业法人的清算流程没有得到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以至于未经合法程序就被强行注销,那么此时该企业法人的原股东、创始者或者出资方将享有诉讼当事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人是否可以参与债务人配偶财产的分配”,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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